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于2023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3年12月13日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一层多媒体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2日
至2023年12月13日
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15:00至2023年12月13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3年11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 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15:00至2023年12月13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双方身份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股东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210室;
联系电话:010—80489305;
传真电话:010—80489305;
电子邮箱:kg600463@163.com;
联系人:柳彬;
邮政编码:101318。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3-067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为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或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共涉及工程款134,417,754.60元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建筑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3民初10162号]及《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3民初10163号]。本次诉讼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天源建筑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空港或被告)分别就顺义区天竺镇第22街区SY00-0022-6015 R2二类居住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工程及SY00-0022-6016 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幼儿园用房等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均已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618,946,843.76元,目前被告仅就上述项目支付工程款483,300,000.00,天源建筑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的134,417,754.60元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基于以上事实,天源建筑于2023年5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在庭审过程中,金隅空港提出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担保天源建筑继续履行缺陷责任,考虑到缩短审理及后续执行周期,天源建筑及时优化诉讼策略,提出不在本案中主张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续天源建筑将就上述工程质量保证金另行通过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途径解决。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与金隅空港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0113民初101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隅空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顺义区天竺镇第22街区SY00-0022-6015 R2二类居住、SY00-0022-6016 A33 基础教育用地项目)]项下的工程款107,391,475.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391,475.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确认原告天源建筑就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被告金隅空港欠付的工程款107,391,475.79元,对被告金隅空港名下的顺义区安泰大街5号院8号楼及涉诉工程项下的未出售车位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天源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43.39元,由原告天源建筑负担164.7元(已交纳);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289,378.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天源建筑。
(二)与金隅空港幼儿园用房等2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0113民初1016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隅空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源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2,655,31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32,332.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22,983.3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天源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1.26元,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隅空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天源建筑。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因受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 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3民初10162号]
(二)《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3民初10163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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