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的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兴、张儒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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