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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1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为华信精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为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为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信精密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3)第17号),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3)第18号),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渤海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唐分流贷(2023)第16号),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665,109,260.48元,净资产人民币77,345,828.17元,资产负债率88.3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619,693,171.03元,净利润人民币6,656,129.0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490,468,181.19元,净资产人民币187,118,217.84元,资产负债率61.85%。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4,144,565.27元,净利润人民币72,514,550.81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币784,131,428.31元,净资产人民币359,344,865.48元,资产负债率54.1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053,632,323.03元,净利润人民币90,968,852.46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华信精密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17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减少。

  2. 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二)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信达科创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18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减少。

  2. 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三)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为华通特缆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16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减少。

  2. 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 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四)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华信精密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1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3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芝系合法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信达科创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3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芝系合法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渤海银行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自然人)》(为华通特缆担保)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

  鉴于债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渤唐分流贷(2023)第1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以下称“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以下称“额度”)。【可循环额度单一授信业务项下选用】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保证人、债权人就保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

  1.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1.2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3保证人张文东和陈淑英系合法夫妻关系,保证人张文勇和郭秀芝系合法夫妻关系,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2.1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2.1.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1.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2.1.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2.2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3.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3)年。如主合同项下单笔业务规定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额度有效期。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97,055,914.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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