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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部分新增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3-1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限售期限为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780,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8%;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总计4位股东,股东户数为4户。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2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或“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志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75号),核准上市公司向赵志祥发行3,260,215股股份、向袁大江发行1,346,429股股份、向丁雪平发行1,177,606股股份、向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威立信”)发行996,330股股份、向彭可云发行1,583,473股股份、向赵炯发行807,892股股份、向王晓光发行557,329股股份、向赵志奋发行258,526股股份、向保安勇发行258,526股股份、向濮瑜发行187,337股股份、向王骏宇发行46,833股股份、向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润创达”)发行622,69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0年12月14日,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发行的股份11,103,195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14日,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新增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已将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与中润创达合计持有的4,322,615股公司股份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二、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股份持有人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诚威立信均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交易实施及后续过程中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具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相关股东在股份限售期内未减持公司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和条件未违反相关承诺。

  三、 占用公司资金和违法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亦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

  2、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1,416,377,938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780,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4位股东,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五、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总股本”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2023年12月8日的股本结构表的股份数量。

  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四个行权期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1日,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可在第四个行权期内进行行权,在此期间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包括限售承诺在内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纳思达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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