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广发证券

  股票代码:000776.SZ;01776.HK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名称: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32号欧美广场27楼2702A室

  通讯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和《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完成,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243805786K

  注册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林

  注册资本:壹拾壹亿陆仟叁佰壹拾万贰仟叁佰伍拾叁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通讯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通讯方式:详见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433-6238973

  电子邮箱:000623@jlaod.com

  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商业(国家专项控制、专营除外);机械修理、仓储;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除外)进口;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医药科研与开发;汽车租赁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成立日期:1993年03月20日

  登记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23年06月05日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名称: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oDong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Industrials Co., Limited

  企业编号:2271359

  住所:香港九龙旺角登打士街32号欧美广场27楼2702A室

  英文办事处地址:ROOM 2702A, 27/F OMEGA PLAZA 32 DUNDAS STREET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通讯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通讯方式:详见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433-6238973

  电子邮箱:000623@jlaod.com

  成立日期:2015年08月04日

  股份总数:22亿港元

  执行董事:杨凯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信息收集与广告投放、技术合作、证券投资、其它项目投资。

  股权结构:吉林敖东持有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名称: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修刚

  注册资本:伍仟叁佰玖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

  成立日期:2000年05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7267708050

  主要经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医药科技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注1:2023年9月16日,经金诚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金诚公司部分股东减资76.64万元,注册资本由5,468.96万元变更为5,392.32万元,已于2023年11月6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金诚公司持有吉林敖东327,080,749股,占吉林敖东总股本的28.10%,金诚公司为吉林敖东控股股东。金诚公司核心业务为投资,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为吉林敖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李秀林先生、敦化市金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5名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20年12月2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通过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吉林敖东,为吉林敖东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详情参见吉林敖东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李秀林先生、敦化市金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5名金诚公司股东共持有金诚公司4,971.61万元出资额,合计占金诚公司注册资本的92.2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吉林敖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1:上表中金源公司和金诚公司所列“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均不超过各自公司注册资本的10%。

  注2:金诚公司持股比例变动系部分“敖东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总股本增加所致。

  (四)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敖东国际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敖东的全资子公司,即敖东国际的控股股东为吉林敖东;敖东国际的实际控制人与吉林敖东相同。

  三、吉林敖东财务状况

  吉林敖东逐步发展成为以医药产业为基础,以“医药+金融+大健康”多轮驱动模式快速发展的控股型集团上市公司。自敖东制药厂建立以来,便秉承“救济世人”的传统美德,恪守“世人健康,敖东职责”的经营理念,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放心药,以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带动制药技术不断提升,以产品质量的精益求精赢得消费者的持续信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吉林敖东控股6家从事现代中药、生物化学药和植物化学药的专业制药子公司,1家医药研发子公司,5家医药销售子公司,6家医药配套子公司,2家高端保健品公司,1家公路建设收费公司,1家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等。

  吉林敖东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主要从事中药、化学药品研发、制造和销售。吉林敖东业务范围涵盖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等,同时积极布局保健食品、食品、养殖、种植等领域,逐步形成“医药+金融+大健康”多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吉林敖东现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607个,其中中药生产批准文号309个,化学药品生产批准文号298个,包含45个独家品种、独家剂型产品,主要产品 “安神补脑液”、“小儿柴桂退热口服液”、“脑心舒口服液”、“血府逐瘀口服液”、“注射用核糖核酸II”、“注射用盐酸平阳霉素”、“养血饮口服液”、“肾复康片”、“少腹逐瘀颗粒”、“伸筋片”、“维生素C泡腾片”、“感冒清热胶囊”、“注射用赖氨匹林”、“羚贝止咳糖浆”、“生脉饮”等以“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取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吉林敖东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吉林敖东及敖东国际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上述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上述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敖东持有辽宁成大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91,800,376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6.00%;吉林敖东子公司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辽宁成大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400,000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0.03%;吉林敖东及其子公司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辽宁成大92,200,376股,占辽宁成大总股本的6.03%。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广发证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进一步增加所持广发证券的持股数量和比例。

  二、权益变动的决定

  吉林敖东于2020年7月17日、2023年4月17日分别召开吉林敖东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吉林敖东在不超出证券投资管理的额度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

  三、权益变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合计不低于1,000,000股。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系指2022年12月20日广发证券公开披露的《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所确定的具体拥有权益数量和比例。吉林敖东持有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1,252,297,867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6.4320%,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202,874,6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2.6620%。吉林敖东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36,868,8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0.48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广发证券股份1,492,041,267股,占其总股本的19.577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截至2023年12月12日收市后,吉林敖东持有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1,252,768,767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6.4382%;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234,580,0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3.0780%。

  吉林敖东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36,868,8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0.48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广发证券股份1,524,217,567股,占其总股本的20.0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2月12日,吉林敖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470,900股,价格区间为14.32元/股-14.35元/股,均价约为14.34元/股。

  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1日,吉林敖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31,705,400股,价格区间为9.38港元/股-11.22港元/股,均价约为10.35港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林敖东及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广发证券股份1,524,217,567股,占其总股本的20.0000%。

  吉林敖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图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发证券股权关系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根据公开披露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广发证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广发证券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注2:上表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种类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注3:根据吉林敖东、辽宁成大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2022年9月30日,吉林敖东持有广发证券H股158,850,000股,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H股36,868,800股,合计H股195,718,8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2.57%;辽宁成大持有广发证券H股115,300,000股,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大钢铁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H股1,473,600股,合计H股116,773,6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53%;中山公用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公用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H股100,904,0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32%。截至2022年9月30日,吉林敖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辽宁成大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山公用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发证券A股和H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9.00%、17.94%、10.34%。

  注4: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12月19日收市,吉林敖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广发证券H股77,710,800股,约占广发证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至此,吉林敖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广发证券股份1,492,041,267股(其中:A股1,252,297,867股、H股239,743,400股),约占广发证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9.58%,详见2022年12月20日广发证券公开披露的《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发证券股权关系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开披露的截至2023年9月30日广发证券前十名股东数据模拟,模拟后的广发证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1:广发证券H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注2:上表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种类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注3:根据辽宁成大和中山公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2023年9月30日,辽宁成大持有广发证券H股115,300,000股,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大钢铁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H股1,473,600股,合计H股116,773,6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53%;中山公用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公用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H股100,904,0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32%。截至2023年9月30日,辽宁成大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山公用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发证券A股和H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7.94%、10.34%。

  注4:截至2023年12月12日,吉林敖东持有广发证券A股1,252,768,767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6.44%;吉林敖东持有广发证券H股234,580,000股,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H股36,868,800股,合计持有广发证券H股271,448,8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3.56%;吉林敖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广发证券A股和H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交易合同的有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不涉及签署具体交易合同。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无。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吉林敖东总资产为311.73亿元,股东权益合计263.40亿元,负债合计48.32亿元,资产质量良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股份3,217.63万股,买入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使用资金32,800.54万港元(不含交易费用),买入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使用资金675.4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入广发证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直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完成支付。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广发证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3年9月30日,吉林敖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发证券股份比例为19.72%,为广发证券第一大股东。广发证券已经在历年的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中披露了其与吉林敖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为确保关联交易公允性及披露的及时准确性,广发证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中均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性要求。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吉林敖东与广发证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2023年6月14日,吉林敖东与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珠海广发信德厚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吉林敖东认缴出资3,000万元。

  除此外,吉林敖东与广发证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没有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上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除同时担任吉林敖东董事长和广发证券非执行董事的李秀林先生在吉林敖东领取报酬及在广发证券领取董事津贴外,不存在与广发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广发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广发证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六个月内,吉林敖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广发证券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份470,900股,价格区间为14.32元/股-14.35元/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20,877,400股,价格区间为9.38港元/股-10.42港元/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每月买卖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按月统计买入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无卖出广发证券股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交易的价格区间

  1、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入广发证券股票的价格区间

  2、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无卖出广发证券股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买卖广发证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财务会计资料

  由于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敖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均已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各期财务会计报告可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巨潮资讯网进行查阅: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4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2、《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4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10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吉林敖东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主体合法合规性的声明及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表;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增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1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51楼

  此外,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李秀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执行董事:杨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林

  2023年12月12日

  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杨凯

  2023年12月1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于  洋 丁  力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 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秀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敖东国际(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执行董事:杨凯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1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