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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14: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4,691,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64,682,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4,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35,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68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68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68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68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1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邬凯明、吴旻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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