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56.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1,272.8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1,4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及2023年3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3)。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3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7,737,057股,占公司总股本201,301,918股的比例为3.84%,回购的最高价为34.49元/股,最低价为16.75元/股,回购均价为27.67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14,097,519.0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自首次披露回购事项公告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上海博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6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该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7,737,057股,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上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使用回购股份,并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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