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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74,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6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7,4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456.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43.68万元。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30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分别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路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辖属营业网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东路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注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436,792.45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紫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以下均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荃、邢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30号)。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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