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3-113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3号)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4,331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3,31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298,679.25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0)010054号验资报告审验,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698,000.00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塞力斯”)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及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控股子公司重庆塞力斯铭陇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铭陇”)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重庆璧山支行及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18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塞力斯铭陇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璧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经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详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SPD)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配合丙方对专户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除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对账及配合调查、查询义务外,对甲方专户资金的使用、汇划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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