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天津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签订《东鹏饮料集团华北区域总部暨天津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投资建设东鹏饮料华北区域总部暨天津生产基地(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60,00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天津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东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公司关于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情况
出于项目实施的需要,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日设立了项目实施子公司天津东鹏,并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签署的投资协议,天津东鹏于2023年12月12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签署《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受让人:天津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津西青(桂)G2023-07号,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点肆平方米(小写133,333.4平方米)。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工业用地,坐落于西青区精武镇创源道南侧。
3、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4、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既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小写13,000万元)。
(二)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东鹏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刘美丽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股权架构: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有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现有的生产基地基础上,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天津生产基地”将满足未来公司销售规模增长的需要,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在本项目投产后,公司能更加及时、有效地满足未来全国主要区域的销售需求,减少长距离的物流运输成本并降低产品运损率,提高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3-060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烟台市鲲鹏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鲲鹏投资”)、蔡运生先生、李达文先生、陈义敏先生、彭得新先生、黎增永先生、刘美丽女士、刘丽华女士、蒋薇薇女士、卢义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2023年5月29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持股详见本公告“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1、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上述股东与董监高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合计不超过35,741,517股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9352%,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2、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计划结果告知函》,上述股东及董监高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上述股东及董监高在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7,437,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93%。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本次减持计划未设置最低减持数量和减持比例。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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