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结案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迅股份”)与全资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田亩”),均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申请人李高峰要求享有龙迅股份10万股的期权;并要求龙迅股份以现金折算为10,560,000元的方式兑现申请人的股份期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该劳动争议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李高峰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李高峰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举证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涉及劳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仲裁进展情况
龙迅股份及朗田亩近日收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依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该劳动争议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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