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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23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3-085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方朝阳先生作为“精工转债”的持有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3-086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20日,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之情形,已触发“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并且在未来3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如再次触发“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3月2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号)核准,本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发行了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转股期限为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8年4月21日止。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4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精工转债”,债券代码“110086”。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精工转债”自2022年10月2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精工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00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自2022年6月16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96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自2023年6月13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92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触发情况

  1、前次决定不修正的情况

  2023年5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并且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如再次触发“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3年11月30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精工钢构关于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本次修正条款触发的情况

  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20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之情形,已触发“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四、本次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鉴于“精工转债”距离存续期届满尚远(2028年4月21日),且近期公司股价受宏观经济、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未能正确体现公司长远发展的内在价值。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下修正“精工转债”的转股价格,并且在未来3个月内,(即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如再次触发“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3月2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若再次触发“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精工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3-087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转债代码:11008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接重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成功承接深圳新皇岗口岸联检大楼施工总承包1标段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合计金额42,480.91万元。

  深圳新皇岗口岸联检大楼建成后将成为全国最大的陆路口岸,是深圳落实“双区驱动”战略的重大工程项目,也是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融合发展的重要契机。目前公司已承接了深圳国际会展中心、香港国际机场、港珠澳大桥香港边检大楼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承接进一步体现了公司在国家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等一流城市群建设中,承接重大公建项目上的能力及竞争优势,对公司抓住城市群发展这一机遇,不断提升公司公建项目的承接及市场拓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名称:新皇岗口岸联检大楼施工总承包1标段钢结构专业分包

  建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发包方: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接金额:人民币42,480.91万元

  项目简介:新皇岗口岸联检大楼项目在原址重建,总建筑面积约68万平方米,地下4层,地上5层。项目建成后是全国最大的、唯一全天候通关的陆路口岸,并将打造成为辐射大湾区、面向世界的集出入境口岸、立体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活力公共空间于一体的现代化国家一级口岸。

  二、发包人概况

  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83年5月26日,注册资本:30,342.59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A27B,法定代表人:魏庆国,主营业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咨询、工程监理等。

  上述交易方与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业务承接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新皇岗口岸联检大楼施工总承包1标段钢结构专业分包;

  2、合同双方

  承包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包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3、合同金额:42,480.91万元;

  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标段内钢结构的深化设计、钢结构的制作安装等;

  5、工期:510日历天;

  6、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审定确认工程量后按进度支付进度款项;

  7、双方义务:

  承包人义务:负责合同、规范约定的施工条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及协调管理等。

  分包人义务:按照合同、规范要求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开展,并提供维护、质量保证等一般责任和义务等。

  四、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是公司充分发挥钢结构专业分包综合服务能力承接的又一重大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钢结构专业分包领域重大项目的承接能力和经验。

  2、目前公司已在粤港澳大湾区积累了深圳国际会展中心、香港国际机场、港珠澳大桥香港边检大楼等项目的钢结构专业分包施工经验,公司未来将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机遇,发挥自身技术竞争优势,充分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业务市场不断增长带来的红利。

  3、该项目的承接不构成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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