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中嘉 公告编号:2023-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
一、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经审查并获登记立案,案号为(2023)京04民特1352号。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生争议所引起的仲裁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202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1日、2023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2023-28、2023-43、2023-44、2023-52、2023-53、2023-54、2023-68)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相关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刘英魁
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下合称“三被申请人”)
2、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就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针对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仲裁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了(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裁决书》”或“案涉裁决”)。《裁决书》于2023年10月9日送达申请人。
《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二)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分别返还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5%、35%、10%(合计100%)的股权;(三)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四)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赔偿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五)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已垫付的仲裁费等。
因案涉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
三、案件审理进展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公司将全力推进该案,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执行(2023)京01执1499案件。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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