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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2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1号T1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璐女士以视频方式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7人,代表股份76,536,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0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股份86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97%。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75,680,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0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85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55%。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53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53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536,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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