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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对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3-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月 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张熠君、张慧鹏、韩丽萍、王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5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张熠君、张慧鹏、韩丽萍、王凯:

  经查,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22年公司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补流募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与公司自有资金混同未做区分,导致公司后续在现金分红时,至少使用补流募集资金63.02万元支付分红款项。

  2.个别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一是2021年公司分别与东营灵动时空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营灵动)、北京正和凯越建筑工程中心(以下简称正和凯越)签订咨询合同并确认相关成本。经查,东营灵动及正和凯越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和恒基(深圳)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熠君借款1,800 万元,并于2023年5月底还款。公司未在2023年中期报告中相关部分披露该笔关联方资金拆借交易。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存在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减值核算不规范、部分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备用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笫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等规定。

  张熠君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慧鹏作为公司总裁,韩丽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凯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笫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流程,提升关联方识别、报送和披露规范度,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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