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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为了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市场化选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勤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刘勤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刘勤先生简历

  刘勤先生:1973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新华书店职工、计划财务科科长助理;内蒙古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乌兰察布市子公司丰镇市新华书店经理;乌兰察布市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通辽市子公司总经理兼副书记;鄂尔多斯市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届满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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