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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2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15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2,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1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严剑文律师、刘唐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所涉关联股东陈志杰、唐娟、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玮钰已回避表决。

  提案3.00 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关于修订<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5.00 关于修订<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 关于修订<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 关于修订<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严剑文律师、刘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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