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如下(具体金额以最终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9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12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锦旗”)、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齐力”)、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预焙阳极”)、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盛源”),以上公司均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重庆锦旗、索通齐力、嘉峪关预焙阳极、甘肃盛源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15,000万元、人民币5,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8,500.00万元(含本次)、人民币58,288.50万元(不含本次)、人民币51,398.00万元(含本次)、人民币54,60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12月末,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752,854.2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1.68%;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12,354.2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38%。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12月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7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重庆锦旗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500.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2,000.00万元,重庆锦旗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索通齐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288.5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56,000.00万元,索通齐力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嘉峪关预焙阳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398.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97,000.00万元,嘉峪关预焙阳极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甘肃盛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4,600.00万元(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44,500.0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铝产业园(倒班楼5号楼3单元1-1)
3.法定代表人:李阳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电解用预焙阳极、石墨化阴极、石墨电极、铝电解用钢爪、铝合金、石油焦、氧化铝、煅后焦;销售:废阳极、铝锭、电解质(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余热发电。(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重庆锦旗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二)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索通齐力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04国道北侧117号
3.法定代表人:郎光辉
4.经营范围:炭素材料生产、销售;炭素材料生产技术研发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索通齐力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三)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聚鑫东路766号
3.法定代表人:朱世发
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软件开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嘉峪关预焙阳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四)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朱世发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耐火材料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耐火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甘肃盛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五)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重庆锦旗、索通齐力、嘉峪关预焙阳极、甘肃盛源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752,854.2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1.68%,实际担保余额为612,354.2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3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747,354.2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0.67%,实际担保余额为612,154.2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3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9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子公司及增资扩股实施激励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子公司及增资扩股实施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通过设立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平台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及增资扩股实施激励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索通新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与公司锂电负极事业部核心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设立持股平台徐州索通聚才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才壹号”);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锂电负极业务相关的公司核心人员共同投资设立徐州索通聚才贰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才贰号”)。新动能作为聚才壹号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990.00万元,占聚才壹号66.00%的股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万元,占聚才壹号20.00%的股权;锂电负极事业部核心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10.00万元,占聚才壹号14.00%的股权。新动能作为聚才贰号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50万元,占聚才贰号0.10%的股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18.50万元,占聚才贰号67.90%的股权;锂电负极业务相关的公司核心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480.00万元,占聚才贰号32.00%的股权。
公司、新动能、聚才壹号及聚才贰号共同出资设立激励平台徐州索通盛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索通盛源”)。其中,新动能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20万元,占索通盛源1.00%的股权;公司、聚才壹号、聚才贰号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认缴出资8,88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对应索通盛源74.00%、12.50%、12.50%的股权。
索通盛源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盛源”)增资2.00亿元,增资后持有甘肃盛源40.98%的股权。
二、交易进展情况说明
根据合伙协议,聚才壹号、聚才贰号的各合伙人的出资缴付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鉴于2023年以来,锂电池负极材料供需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建设进度随之调整,经聚才壹号、聚才贰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动能与合伙人商议,决定将出资缴付期限自2023年12月31日延缓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将合伙人份额锁定期由2023年-2025年变更为2024年-2026年,合伙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各合伙人将就上述变更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结合锂电池负极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审慎推进相关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最终能否按计划推进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落实后续各项工作,最终能否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完成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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