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3-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4条规定,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涉及事项的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5979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截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146,948.91 万元,坏账准备 66,672.61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 145,308.36 万元,坏账准备 66,661.94 万元。公司管理层对泰一指尚的销售和客户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关注泰一指尚客户经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能对客户已违约或逾期的应收账款的催收予以有效管控,泰一指尚应收账款没有及时回收或无法回收,坏账准备大幅增加,且没有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实该等应收账款的款项性质、可回收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公司在销售和客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回笼、收入确认等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关联方占用资金尚未归还。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涉及事项,公司高度重视,截至目前已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针对泰一指尚应收账款问题,要求由泰一指尚总经理负责,成立应收账款催收专项小组,对应收账款进行逐笔梳理,评估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并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明显成效。同时公司层面成立应收账款催收督查小组,督促泰一指尚应收账款催收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泰一指尚应收账款回款极不理想。对于上述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目前已聘请律师依法进行追讨。
(二)针对公司关联方江有归(原泰一指尚董事长、公司高管)、钱安(原泰一指尚董事、公司高管)及控制的企业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投资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其中向泰一指尚供应商杭州如图科技有限公司合计借款900万元,导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形;向泰一指尚投资企业杭州迷猴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借款940万元,导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形),公司已要求江有归、钱安在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在未归还前,暂停发放两人工资,截至本公告日,两人尚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行为,公司正在寻求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三)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结合自查工作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对子公司的管理,加强资金支付的审核,严格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因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8.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1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3-083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议案》,并于2020年11月14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4号)。
因业绩承诺人江有归、付海鹏尚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业绩补偿督促及沟通情况,公司就与江有归、付海鹏之间关于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已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08民初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被告江有归、付海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期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被告江有归、付海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本案诉讼标的已超 2 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 号)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有归、付海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事项的裁定,公司将不再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并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8民初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3-081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诸暨陶朱南路12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黎伟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张雪婷、沈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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