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3,92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3,883,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3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6,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出售子公司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相关事宜。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283%;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宜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总表决情况:同意63,894,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4,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7927%;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717%;弃权24,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53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松、彭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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