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股份140,924,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6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27,794,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5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130,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1%;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130,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130,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20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55%;
反对12,717,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24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98,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54%;
反对13,12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98,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54%;
反对13,12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98,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54%;
反对13,12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98,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6854%;
反对13,126,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峥律师、吴佐杭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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