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有三项子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逐项表决通过;
2、议案1、议案2.0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议案1、议案2.0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楠律师、周澍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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