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航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立航科技2023年度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皓、陈国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3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皓、陈国星、彭灼冰、杨凯博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征信报告等资料;
5、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通过互联网查询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信息。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核查立航科技内控制度及2023年度的历次三会文件,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立航科技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立航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刘随阳先生直接持有立航科技4,935.5164万股股份,占立航科技总股本的62.93%,同时作为成都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联嘉信”)的普通合伙人,刘随阳通过控制瑞联嘉信间接控制立航科技180万股股份,占立航科技总股本的2.30%,合计控制立航科技65.23%的股份,为立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立航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立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立航科技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征信报告和银行流水、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企查查网站等网络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从公开信息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荐人认为:
2023年1-9月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2023年1-9月上市公司管理费用增加所致。本持续督导期内,目前公司业务体系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人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保荐人提请公司持续关注行业变化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方针策略以应对行业需求波动时可能带来的业绩波动。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立航科技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立航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则的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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