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晓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48名,代表股东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89,815,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6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774,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40,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40,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80,040,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2023年12月26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相关规定并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截至征集表决权期间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提交委托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097,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2,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作为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097,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2,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作为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097,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2,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作为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097,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2,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反对7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作为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1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113名激励对象外,其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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