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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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2024年1月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再414号)】: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3)苏民再41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将更正情况说明如下:
一、更正前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1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再414号)】,江苏省高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49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
二、更正后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1月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再414号)】: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3)苏民再41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江苏省高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3)苏民再414号)民事判决书第23页倒数第二行“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补正为“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49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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