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4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12,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49%,最高成交价为17.4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3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22,104.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30.4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 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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