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或“债务人”),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无锡京运通提供32,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无锡京运通资产负债率为92.22%,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办理融资业务,无锡京运通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无锡分行”或“债权人1”)签订最高本金为10,000万元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1”)。为确保无锡京运通在主合同1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办理融资业务,无锡京运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或“债权人2”)签订了最高本金为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该合同项下签有的单笔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2”)。为确保无锡京运通在主合同2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与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6月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互相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50.00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5.00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5.00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2、临2023-016、2023-02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京运通
1、被担保人全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08540253
3、成立日期:2015年2月10日
4、注册地址: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30,300.00万元
7、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190,931.97万元,负债总额143,083.53万元,净资产47,848.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4.94%;该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12,424.92万元,净利润1,200.1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327,578.58万元,负债总额302,089.41万元,净资产25,489.1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2.22%;该公司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25,865.83万元,净利润-22,359.2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间接持有无锡京运通100%的股权,无锡京运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无锡京运通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最高主债权本金金额:10,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1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1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1约定或主合同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1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1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1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1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1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1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1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1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1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1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1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1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1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1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1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1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 无锡京运通与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最高主债权本金金额:8,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在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债权人2依法或根据主合同2约定要求主合同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2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如债权人2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预计担保及授权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7.0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2.15%,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7.05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2.15%,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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