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1月22日在公司办公楼311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7人,实到7人,其中独立董事王岩、秦伟、郑丹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对《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地分析研讨,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于2024年1月22日在公司办公楼31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由曾秀清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方式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措施中需要整改的事项逐一进行了整改,形成的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监事会同意该整改报告。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对《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具体参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收到《决定书》之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地分析研讨,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2024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专项整改的总体安排
为更好地落实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的相关整改要求,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业务团队为成员的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组织,工作组成员负责协调实施项目自查,拟定布署整改方案,全面深挖问题根源症结,对调查项目彻查、发现问题应改尽改、确保专项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同时,结合本次整改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审计部进行督促检查,做到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水平,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二、公司实施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问题1:未对股权转让系列补充协议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21年12月,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签署4份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支付条款作出了实质调整,构成重大事件的较大进展或变化。公司未对4份协议履行临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1、公司将于2024年1月25日前对与相关方签署的系列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维护好投资者的知情权。
2、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沟通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强化责任主体的披露意识;同时,加强证券部与财务部、投资部等涉及触发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可能性较大的部门的日常交流与联系,强调各子公司及部门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及时向证券部及董事会反馈公司重大信息,以确保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公司能够及时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范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由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举办的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相关主题的培训,与同行业优秀企业交流学习,不断加强上述人员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问题2:未确认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22年4月15日,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费用作进一步明确,构成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对2021年财务报告进行调整,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目前,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24年4月底前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全面强化公司的财务核算基础。公司将持续完善和优化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建设,包括财务日常核算、结账及报表编制等流程制度的完善和优化,针对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修订、完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进一步优化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公司数字化管理,公司将金蝶cloud财务软件同MES、SRM、PLM、OA等对接,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业务单据、财务数据深度嵌入信息系统并实现无缝对接,提升业财一体化融合,实现业务端、财务端数据打通,实现系统数据的可追溯性,减少人为的干预和操作,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通过持续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专业技能。公司定期组织财务部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税政策、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交易所的监管动态和相关处罚案例,其中着重对常用会计准则及监管文件进行深入解读,提升财务人员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公司将对财务核算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检查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4、定期实施内部审计,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充分发挥公司审计委员会职责,复核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公司财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的日常沟通,从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从而提升财务核算专业性、规范性。
三、公司总结及持续整改计划
经过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高财务管理能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等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补充披露的系列协议的具体执行,以《补充协议三》相应条款的最终规定为准,《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其附件与《补充协议三》相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三》为准。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决定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或“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山东麦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滔科技”或“甲方”),并与其签订了《关于收购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参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为进一步厘清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股权交割过程中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推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公司于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4份协议,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3号)以及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司现就该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受多重超预期因素的影响,麦滔科技未能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完成相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为进一步推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经双方协商,公司于2022年4月与麦滔科技签署了《备忘录》;于2022年4月与麦滔科技、富诚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2年5月与麦滔科技、富诚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2022年12月与麦滔科技、富诚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对转让富诚达股权事项的继续履行做出了补充。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转让款的支付
1、《备忘录》
第一条 关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
1.1 甲方、乙方同意,本备忘录生效后,甲方将于2022年4月15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1.2 甲方、乙方同意,本备忘录生效后,甲方将于2022年4月20日向乙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45,38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叁拾捌万元整)。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二条 关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1 甲方、乙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全部被满足且本协议第1.1条和第1.3条被满足后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45,38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叁拾捌万元整)。
2.2 甲方、乙方确认,尽管有《备忘录》第1.1条的约定,甲方按照《备忘录》第1.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部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并不视为甲方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4.4条、第5.3条)的豁免和/或变更,也不视为甲方对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2.3 甲方、乙方同意,尽管有《备忘录》第1.2条的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满足《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且未达成本协议第1.1条和第1.3条和第3.1条的,甲方没有义务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亦没有义务支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款。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二条 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之约定,上述抵销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为90,106,234.38元,该等剩余股权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分期予以支付:
(1)2023年4月21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15,000,000元人民币;
(2)2024年4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20,000,000元人民币;
(3)2025年4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55,106,234.38元人民币。
(二)环保工程事项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第一条 关于环保工程事项
1.1 环保工程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北环路303号(奋达科技园)清溪园区(以下简称“一期”);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北环路305号(奋达科技园)清溪园区(以下简称“二期”)。
1.2 二期污水环保工程事项:标的公司的子公司东莞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富诚达”)的二期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事项,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3 二期废气环保工程事项:标的公司的子公司东莞富诚达二期废气处理(因CNC、产品清洗、产品镭焊等产生的废气)等环保工程事项(各方确认,暂定为乙方负责处理二期3号楼2层、4层的废气环保工程事项),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各方同意,上述环保工程的费用:(1)由甲方承担其中人民币500,000元。甲方有权用本协议第2.2条项下费用人民币327,000元与甲方应承担的人民币500,000元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甲方将在一期、二期废气处理及二期污水等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抵扣:(2)由乙方承担超出人民币500,000元部分的费用。
一期废气环保工程事项:一期废气处理(因产品清洗、产品镭焊等产生的废气)环保工程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一期、二期废气处理环保工程事项增加的,由甲、乙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相应环保工程处理费用。
1.4 一期、二期危废、固废等环保工程事项:一期、二期危废仓、固废仓、化学品仓的施工建设由乙方负责处理,因前述工程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环保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保证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使用期间能正常使用危废仓、固废仓、化学品仓:乙方保证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正常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政府等因素导致危废仓、固废仓、化学品仓拆除或无法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修复至能够合规正常使用的状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此导致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5 环保工程费用结算:本协议第1.2、1.3、1.4条等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再因上述环保工程事项要求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1.6 环保工程竣工及验收:乙方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协议第1.2、1.3条约定的环保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本协议第1.4条约定的环保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
一期、二期废气及二期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的验收标准为符合当地环保局等行政部门的要求,同时须符合甲方、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客户的审厂需求等要求。
1.7 环保工程使用期限:二期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使用期间为自环保工程基建项目完成且相应环保设备购买、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之日起三年。
一期、二期废气处理等环保工程的使用期间为自环保工程基建项目完成且相应环保设备购买、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之日起三年。使用期间标的公司负责保养和维护废气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用结束后标的公司需确保废气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移交乙方。
1.8 各方确认,本协议第1.2、1.3、1.4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与环保相关事项之环保资质、行政手续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9 标的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在深圳、东莞的所有环评、安评、消防等行政事项的合规手续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因标的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安评、环保、消防等行政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垫付的,乙方应自垫付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该等费用。若乙方超过7工作日未支付的,则乙方应自第8日起按照未支付费用每日0.1%的标准向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逾期费用,如一直逾期不支付,甲方有权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1.10 如因乙方未按环保局标准、甲方客户(甲方客户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客户)标准进环保工程的建设或逾期完成本协议第1.2、1.3、1.4条等约定事项,给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关于环保工程的其他事项
2.1 鉴于:(1)标的公司与东莞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环保工程合同》、标的公司与广东楷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公司拟与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己在履行)。(2)标的公司与第三方已签订或准备签订处理一期、二期废气及二期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的相关合同。(3)标的公司已向广东楷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人民币327,000元。
2.2 现各方确认:(1)上述《环保工程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接,标的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327,000元用于抵扣本协议第1.3条项下的费用。(2)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乙方和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签订。
2.3 乙方同意,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与第三方已签订或准备签订处理本协议第1.2、1.3、1.4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的相关合同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接;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上前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协议、及与准备签订本协议第1.2、1.3、1.4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的相关合同当事人签订新的环保工程处理合同。本协议、前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新的环保工程处理合同均生效后,前述合同的履行成果均归乙方享有。
2.4 乙方同意,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因处理本协议第1.1、1.2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所垫付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用前述费用抵扣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因处建本协议第1.3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支付的相应费用,甲、乙双方应予以结算并进行相应的抵扣。
(三)标的公司员工补偿
1、《备忘录》
1.3 甲方、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因“2020粵0309执保4404号”、“2021粤0309执保1295号”涉诉事项被冻结人民币27,435,909.70元(大写:贰仟柒佰肆抬叁万伍仟玖佰零玖元柒角)。
甲方、乙方同意,上述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标的公司承担责任超过人民币27,435,909.70元的,超出部分应由乙方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且超出部分连同员工赔偿金额以六百万元为上限。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下:
1.1.1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东莞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富诚达”)、深圳市富瑞泽科技有限公司(“富瑞泽”)、深圳市普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普创智控”),及其孙公司深圳市富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富瑞祥”)因搬迁产生的劳动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3,031.7735万元。其中(1)交割日前已发生的劳动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1,773.3590万元;(2)2022年2月发生的0.5N劳动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1,076.5092万元,经各方协商,标的公司承担其中的30%,乙方承担其中的70%(即人民币753.5564万元);(3)补缴离职员工社保和公积金费用为人民币181.9053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4.4.1条及第5.3条及第8.3条,上述人民币2,708.8207万元劳动经济补偿金应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2021年9月30日之后标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实际劳动经济补偿金为准。
1.4 各方确认,本协议第1.1条所列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发生的(包括已确定会发生的)费用,若本协议签署后,发生其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员工题婷婷起诉,要求标的公司向其支付发生在交割日之前的年终奖、股票收益奖励、拖欠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09.6724万元;关键人员离职产生的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经济补偿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交割日前发生的费用等),该等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四)标的公司搬迁费用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2 标的公司及东莞富诚达因搬迁产生的除劳动经济补偿金以外的其他搬迁费用为人民币73.016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4.4.1条及第5.3条,该人民币73.0160万元搬迁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五)纳峰公司欠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4 2022年1月,纳峰真空镀膜(上海)有限公司(“纳峰公司”)向标的公司下达律师函,经标的公司复核确认,标的公司存在对纳峰公司欠款人民币70万元。该笔欠款发生在交割日前,且乙方未在甲方收购标的公司时向甲方披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6.5条,该人民币70万元债务应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六)卫生罚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5 2022年3月,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存在的违反职业病相关条例行为受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对标的公司的处罚:罚款为人民币7.5万元。该违规事实发生在交割日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8.3条,该人民币7.5万元罚款应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七)客户赔偿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3 2021年11月,乙方擅自更换标的公司型号为86-18129、80618130的Non-POR部件原材料供应商,导致标的公司目前已产生241万美元的赔偿款,该笔赔偿款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八)厂房搬迁修复费用及采购订单风险补偿费用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九)罗田退租设备补偿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7 罗田租赁设备赔偿事项
各方确认,欧朋达承租了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批租赁设备(以下简称“罗田租赁设备”),租赁期已于2022年5月15日到期。欧朋达本应在前述租赁期到期前将罗田租赁设备退还给标的公司,但因欧朋达和第三方之间纠纷导致欧朋达未能按时将罗田租赁设备退还给标的公司,且因第三方的阻扰,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能收回该罗田租赁设备。
鉴于上述事实,现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应督促欧朋达于2022年6月30且前向甲方归还上述罗田租赁设备。如未能如期归还,乙方应督促欧朋达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264,457元作为罗田租赁设备赔偿款:如未能如期归还且逾期支付前述赔偿款的,甲方有权在股权转让款中进行相应金额的抵扣。甲方收到罗田租赁设备赔偿款或甲方根据本条完成在股权转让款内进行相应金额的抵扣后,罗田租赁设备归乙方所有,即乙方享有该罗田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十)设备租赁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三条 合作事宜
3.1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普创智控存在对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欧朋达科技”)及东莞市欧朋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欧朋达精密”)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2,595.721821万元,标的公司存在对欧朋达科技应付账款人民币33.75635万元,前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抵消后,标的公司及普创智控尚存对欧朋达科技及欧朋达精密应收账款人民币2,561.965471万元(“剩余应收账款”)。
乙方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促使欧朋达科技及欧朋达精密向标的公司及普创智控支付上述剩余应收账款。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6 设备租赁费事项
2.6.1 各方确认:
(1)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欠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备租赁费用人民币2,588,350.33元。
(2)东莞市欧朋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欠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备租赁费用人民币24,004,944.78元。
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欧朋达”)所欠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备租赁费用计人民币 26,953,295.11元。
2.6.2 各方同意:
乙方应督促欧朋达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2.6.1条的设备租赁费的50%,即人民币13,476,647.555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2.6.1条的设备租赁费剩余的50%,即人民币13,476,647.555元;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十一)违约责任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的,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的,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3.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本协议中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订单减少、客户索赔等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及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实现债权所需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保函费、调查费等因仲裁、诉讼衍生的所有费用。)。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四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于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二)其他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的补充文件,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不一致之处或本协议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备忘录》与《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股权转让协议》及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或补充外,《股权转让协议》应保持对甲、乙双方完整有效。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第四条 其他
4.1 甲方、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时间向乙方支付剩余股转协议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全部或部分,均不视为甲方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的豁免和/或变更,也不视为甲方对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将自动变更为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
4.2 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补充文件,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或本协议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或补充外,《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应保持对甲、乙双方完整有效。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五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补充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有效补充,《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其附件与本补充协议相冲突的或不一致的,则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4份协议的签订,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厘清富诚达股权交割过程中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推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促使公司尽快收回股权转让款项,实现资金回笼,降低公司资金压力。上述4份协议的实际执行,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相应条款的最终规定为准。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高财务管理能力;目前,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24年4月底前披露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714.2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49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57.1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4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6)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内公司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在有效期内授出或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价值,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在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方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714.2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49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57.1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4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在此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714.2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495%。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6,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857.1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48%。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450,020.2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40,368.21万元,流动资产194,928.39万元,负债总额214,151.54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47.59%,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2,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7%、4.99%、6.16%。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此回购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股份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肖奋先生于2023年7月24日通过回购注销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9,261,74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7%;肖奋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6%;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没有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1、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方式等;
2、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回购事宜存在以下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内公司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在有效期内授出或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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