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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事项”、“本次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的批准、同意能否取得以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普通股股票。白云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30.00%的公司股份,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0.00%的公司股份。除白云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024年1月24日,公司与白云集团签订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同时尚需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手续。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建国合计持有公司101,204,493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86%。白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721638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19号2101-5室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徐建国

  经营范围:服务:医药、化工、建筑、房地产、宾馆、旅游、机械、电子业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饲料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股权控制关系

  

  (四)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白云集团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最近一年,白云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白云集团未经审计的单体财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白云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白云集团将继续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白云集团对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数量上限的30.00%,且不高于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数量上限的50.00%。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价格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以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如果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将继续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乙方对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比例不低于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数量上限的30.00%,且不高于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数量上限的50.00%。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认购数量及金额

  本次发行中,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低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30.00%,不高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0.00%,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就最终实际认购的数量进行协商。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月内不得转让;乙方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乙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五)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且甲方启动发行后,乙方应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将其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股票交割

  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乙方根据实际持有的甲方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滚存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3)甲方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若本协议因未成就上述条件而未能生效,则双方仍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先契约义务。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要求解除协议、赔偿损失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事宜如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向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则均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九)协议的修改、补充、解除或终止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资本实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控股股东白云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表明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关联董事徐建国先生、梁流芳先生、袁少岚女士、徐寅子女士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说明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普通股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建国合计持有公司30.86%的股份。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白云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30.00%的公司股份,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50.00%的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白云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下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白云集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将可能导致白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比例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白云集团就相关股份限售期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月内不得转让;

  (3)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鉴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且白云集团已作出相关股份限售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白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因白云集团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增持公司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1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2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1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全资子公司高宝科技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内部控制。同时,公司充分吸取教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别说明:

  议案1-议案12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5、议案7-议案11。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国、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少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将就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9:30-11:30,14:00-17:00。

  2、登记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24年2月28日下午16:30前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2369(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人:袁少岚

  (二)联系电话:0575-82738093

  (三)传真:0575-82737556

  (四)联系电子邮箱:ysl@zxchemgroup.com

  (五)会议费用: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相关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15”,投票简称为“中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按以下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委托人股份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

  1、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对于累积投票的提案,请在对应议案相应空白处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2、股份性质包括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

  3、委托人为单位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委托人签字。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及相关文件的披露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同意注册。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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