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维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3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4年1月23日与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江西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江西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8.9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0.96亿元(其中占用2023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0.96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9.04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一、 租赁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国显光电合计持有的账面净值约为2.20亿元的机器设备。
1.2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成就,承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且不存在任何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违约情形,各方约定承租人以留购价款1,000元留购租赁物。
二、 租赁期限及起租日
2.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2.2 合同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的起租日:出租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若出租人分次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则起租日为出租人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之日。
三、 租赁物转让价款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四、 担保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出租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五、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出租人及承租人签署后生效。
五、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被保证人作为承租人(简称“债务人”)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简称“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1)支付租前息(如有)、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2)返还债权人为其垫付款项的权利;(3)支付任何法律性质的其他款项的权利;(4)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和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
1.2 主债权的范围、法律性质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根据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后的主合同)的约定确定和变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简称“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及其他任何法律性质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租前息、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运输、保管、维修等费用的全部合计款项。
2.2 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就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延长或缩短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或
者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同意的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或因主合同解除而另行确定的返还财物、损害赔偿责任之债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孙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孙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008,382.21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1.5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727,426.82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12%,对子公司担保为1,280,955.39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融资租赁合同》;
2. 《保证合同》;
3.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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