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7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9,405,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85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183,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402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1.01审议通过《2024年度与博硕思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60,5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3%;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1,020,000股。
1.02审议通过《2024年度与天一矿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61,0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3%;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520,000股。
2、审议通过《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61,52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64,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3.01审议通过《为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261,52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64,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61,524,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64,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61,572,3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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