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融诚车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车行”)下属公司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飞凡”)业务发展需要,融诚飞凡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申请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诚车行及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共同对融诚飞凡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共计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融诚车行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江鹏翔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3年8月28日,本公司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融诚飞凡已与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签署了《经销商买方信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为融诚飞凡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24年1月29日,融诚车行及内江鹏翔分别签署《担保函》,为融诚飞凡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22年8月16日
3、 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12-B1
4、 法定代表人:杨扬
5、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6、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动车鉴定评估;二手车经纪;针纺织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洗车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珠宝首饰零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股权结构:
8、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9、 经查询,融诚飞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 涉及的主体
保证人:天津融诚车行贸易有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签署《担保函》)
债权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保证范围
在约定期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33年10月12日)内,债权人可以连续、循环的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和/或票据承兑等融资,保证人在最高债权余额内对债权人因发放贷款和/或承兑汇票垫款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次数和每笔金额的限制,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协议项下债务人所有贷款、承兑汇票垫款,相应利息、逾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
3、 连带保证责任及履行
(1)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担保函》所担保的债权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的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行使顺序不分先后。无论该物保是否有效或被撤销、注销,均不影响保证人无条件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若债务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延迟支付任何本金、利息、逾期息或其他相关费用或发生融资协议项下其他违约情形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索付通知后立即履行代为支付的义务。同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或垫款本息及保证范围所列的其他款项,且扣款无需保证人另行出具授权或划款凭证。保证人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4、 保证人承诺
(1) 保证人接受并配合债权人对其担保资格、权限、资信情况、代偿能力的核查,并同意按债权人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2) 保证人未隐瞒任何涉诉、仲裁、索赔事件和其他可能危及债权人权益的违纪违法事件。
(3) 保证人变更名称、公司章程、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合资合作合同、企业性质等事项,应自变更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如适用)
(4) 保证人变更住所、工作或发生收入重大变化等事项可能影响保证人偿付能力时,应自变更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如适用)
(5) 保证人或保证人发现债务人发生危及保证资格、权限、能力等可能影响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情况时,除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外,应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偿债方案。
(6) 保证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担保义务的,应事先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7) 在债务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得影响或妨碍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即使保证人已经代为清偿部分债务,不能行使对债务人追偿权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承担份额。
(8) 若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担保函》效力均不受影响:①债务人或债权人主体变更,债务人发生分立、停业、破产等情形;②融资合同变更、解除或无效,债权人或债务人违反融资合同规定或未履行融资合同规定的义务。
(9) 除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索付通知外,保证人同意免除债权人提交、催告及为各种通知之义务。
(10) 主债权项下新增、变更或解除其他担保措施,或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延缓、停止或放弃行使权利,均不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5、 违约责任
若保证人作虚假声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函》项下承诺及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债权人损失。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担保函》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6、 保证期间
《担保函》担保的融资协议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 债权变更及转让
(1) 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与债权人于约定的期间内可以对融资协议及融资条件包括贷款利率、费用、还款期限、首期还款比例、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变更,对上述约定的期间内发放的贷款进行展期。
(2)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将融资协议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 争议解决
《担保函》履行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如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融诚飞凡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事项满足了融诚飞凡的业务发展需求,保障其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融诚车行及内江鹏翔共同对融诚飞凡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10,75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4.32%,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41.08%。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8,799.43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73%。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经销商买方信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
2、《担保函》。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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