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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制度是投资者强有力后盾

  ■ 朱宝琛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发放赔偿款共计2.8亿余元,个人投资者获赔金额最高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回看这起案件,从泽达易盛案件发生后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行动,依法启动集体诉讼,到最终投资者拿到赔偿款,用时仅五个多月。

  泽达易盛案是首单科创板集体诉讼,也是首单欺诈发行集体诉讼。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结案,突出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增强了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在这过程中,集体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

  集体诉讼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的创新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相继颁布具体操作规则,正式构建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证券民事责任追究,能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是全面注册制下保障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创新,是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

  同时,这一制度作为投资者维权强有力的后盾,提供了“零成本”又高效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投保机构是原告唯一代表人,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不明确拒绝就可以得到保护,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就大大减轻了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其二,作为公益性诉讼行为,投资者不需要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代理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时至今日,我国股市有2.2亿投资者,其中又以持股市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为主。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日前,中国证监会召开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充分用好集体诉讼、代位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等机制,让投资者更加便捷、直接地获得赔偿”。

  在笔者看来,监管部门的这一表态,一方面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让集体诉讼等充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震慑证券违法行为的利器,让受损的投资者能得到真金白银的赔偿;另一方面,再次表明了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以及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一体追责,让其痛到不敢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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