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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1524件,涉诉金额共计约24.88亿元。其中,撤诉案件136件,撤诉金额共计约30,684.35万元;已决诉讼案件1095件,金额共计约130,053.23万元(其中141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13,096.34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293件,金额共计约88,082.38万元。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52件,涉诉金额约为5.06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175件,金额共计约27,224.03万元(其中30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约7,029.40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77件,金额共计约23,397.79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4,552.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7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409.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4,143.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81%。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 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 (2024)津0112民初1150号案件

  (1) 原告:刘克达

  (2) 被告:被告一: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华易智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案号:(2024)津0112民初1150号

  (4) 案件涉诉金额:38,649,731.27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三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二、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被告二作为总包单位与被告一作为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同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对被告一承建的项目工程实行内部项目承包。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截至目前,被告一尚欠付工程款28,061,515.12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垫付税金662,858.25元,相应款项被告一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案涉项目的总包单位和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合法权利,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6) 原告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61,515.12元;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9,925,357.9元(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7日);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垫付的税款662,858.25元;④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共计38,649,731.27元。

  2. (2023)冀0291民初2912号案件

  (1) 原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2) 被告:被告一: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案号:(2023)冀0291民初2912号

  (4) 案件涉诉金额:2,762,130.09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塑钢及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塑钢及铝合金门窗购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上述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被告方一直未能组织项目验收。原告方施工完成后将项目结算书递交到被告方,但被告方至今尚未给原告办理结算。截止到目前,根据原告上报的项目结算,被告尚欠2,762,130.09元未支付。

  另查,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无奈之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起诉。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应付工程款2,762,130.09元及违约金暂计10,000(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2,772,130.09元;②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应付的工程款金额范围内享有对原告承建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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