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4-008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4,778,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9,10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1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673,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6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73,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6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673,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6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章思琴律师、高巧儿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7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7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7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亿泽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1,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5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艳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李艳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3,678,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573,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19%
李艳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苏镜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苏镜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3,678,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573,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19%
苏镜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的章思琴律师、高巧儿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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