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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3000万元

  ● 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累计新增担保总额:3.329亿元(含本次)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 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宏安”),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浙江稠州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生产经营所需,福州宏安向浙江稠州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为保障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持有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 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

  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玲,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木制容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福州宏安经审计总资产24,000.71万元,负债总额23,000万元,净资产1,000.71万元;2022年1月至12月经审计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6.84万元。截止2023年9月30日,福州宏安未经审计总资产1,000.66万元,负债总额0元,净资产1,000.66万元;2023年1月至9月未经审计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05万元。

  (2) 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持有福州宏安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宏安与浙江稠州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浙江稠州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为保障相关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浙江稠州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还作为抵押人,与浙江稠州银行福州高新区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所融资金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9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临时公告2023-022、2023-028和2023-042)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起算,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为各级子公司累计新增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32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0%。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2月6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4-007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及控股股东之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首次增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其关联方积极开展并实施增持计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2024年2月6日公司收到名城控股集团及关联方华颖创投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颖创投有限公司首次增持大名城A股股份的通知暨增持大名城A股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的关联方华颖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颖创投”、“增持人”),计划自2024年2月6日起六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继续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拟购买股份数不低于24,7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1%,含1%),不超过49,5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2%,含2%,含首次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计划的数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第11条相关规定。本次增持上限为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人免于发出要约。

  如增持期间发生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相关股份发行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时,增持计划数量上下限应进行相应调整。

  ● 首次增持情况:2024年2月6日华颖创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增持公司A股股份6,58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7%,增持金额人民币16,157,728元(不含交易费用)。

  一、 增持主体主要情况

  本次增持主体华颖创投有限公司。本次增持前,华颖创投已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5,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12个月内,名城控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增持目的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其关联方积极开展并实施增持计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拟增持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拟增持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

  (四)拟增持股份数量:计划拟增持公司A股股份数不低于24,7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1%,含1%),不超过49,5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2%,含2%,含首次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计划的数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第11条相关规定。本次增持上限为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人免于发出要约。

  如增持期间发生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相关股份发行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时,增持计划数量上下限应进行相应调整。

  (五)拟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六)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的六个月内。

  (七) 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资金为华颖创投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首次增持情况:2024年2月6日华颖创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增持公司A股股份6,58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27%,增持金额人民币16,157,72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A股股份45,473,200股,本次增持后增加至52,061,200股。本次增持后,名城控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计增加至883,103,761股,占公司总股本35.68%。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增持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风险。对于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将持续践行“提质增效重回报”,坚持聚焦主业,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并努力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资者的信任。

  2、增持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购买股份计划;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名城控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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