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4-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黑龙江中再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30,126,257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数的2.17%)转让给北京新兴新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新兴新睿有限合伙)(以下称本次权益变动)。
·黑龙江中再生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新兴新睿有限合伙由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共同合伙设立。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构成和持股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黑龙江中再生和新兴新睿有限合伙的通知,黑龙江中再生于2024年2月22日与新兴新睿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中再生将其持有的30,126,257股、占公司总股数2.17%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3.636元/股转让给新兴新睿有限合伙,转让价款总额为109,539,070.45元。
二、转让双方基本概况
㈠出让方基本情况
⒈企业名称: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⒉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外经路5号
⒊法定代表人:郭伟
⒋注册资本:12,000万元
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2630512F
⒍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⒎成立日期:2009年9月24日
⒏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汽车零配件批发;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环保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㈡受让方基本情况
⒈企业名称:北京新兴新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⒉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一号院三号楼(北矿金融大厦)8层802号
⒊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新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⒋ 出资额:25,000万元人民币
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CCTKN5XB
⒍成立日期:2023年3月20日
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㈢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关联关系
⒈黑龙江中再生是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⒉新兴新睿有限合伙由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苏新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合伙设立,其中: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普通合伙人,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新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⑴江苏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⑵江苏新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⑶控股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
新兴新睿有限合伙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于2023年9月22日质押给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尚处于质押状态。
出让方:黑龙江中再生
受让方:新兴新睿有限合伙
㈠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中再资环30,126,257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㈡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3.636元/股(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工作日2月21日A股股票收盘价4.04元/股的90%),转让价款总额为109,539,070.45元(大写:壹亿零玖佰伍拾叁万玖仟零柒拾元肆角伍分)。
㈢在协议签署并生效的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㈣标的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之日(以下称股份交割日),即视为出让方完成对标的股份的过户义务。自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持有标的股份,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切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㈤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㈥出让方承诺将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申请文件前将标的股份全部解除质押。本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冻结、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且自该等强制措施采取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㈦出让方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后180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五、其他相关事项
㈠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尚需解除质押;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㈡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和持股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㈢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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