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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2024年2月23日收盘价为0.95元/股,自2024年2月1日至2月23日已连续11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 2024年2月22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志华先生立案。

  ● 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截至目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属于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2024年2月23日收盘价为0.95元/股,自2024年2月1日至2月23日已连续11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历次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 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因公司股票2024年2月1日收盘价为0.96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因公司股票2024年2月22日收盘价为0.90元/股,自2024年2月1日至2月22日已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次为公司第三次披露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2024年2月22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华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志华先生立案。

  (二)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15.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9,505.33万元。

  (三)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了解,除其已于2023年11月4日前累计增持的公司股票金额20,000,024元(不含交易费用,增持股数为11,150,900股)外,自2023年11月4日至2024年2月23日,控股股东未增持公司股票,其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四)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司全资子公司将调整与黑龙江和美泰富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泰富”)的资产购买方案。根据上述方案和相关协议,和美泰富需于2024年3月31日前、5月31日前分别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返还对价款1亿元、8,525.22万元。截止到2024年2月23日,和美泰富已经支付款项金额1,933万元,后续相关还款安排正在进行。公司将密切关注和美泰富的还款进度,敦促和美泰富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五)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0)闽05破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上述重整计划,“若贵人鸟2021年至2023年期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低于人民币5亿元,则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贵人鸟补足”。

  公司已正式向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函,向其告知公司2021-2023年累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将低于5亿元,并提醒其应严格遵守业绩承诺并做好业绩补偿资金筹备及支付等相关事宜。

  公司充分注意到贵人鸟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目前存在被执行案件及股票可能进一步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将与其保持密切联系,推动业绩补偿工作后续相关事宜,在达到披露要求时及时就相关进展予以公告。

  (六)经公司初步核算,2024年4月末,公司需要偿还的司法重整留债债务本息合计约2.1亿元。

  (七)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31,150,900股,累计质押数量为237,6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1.15%,占公司总股本的15.12%。

  (八)公司股票于2024年2月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截至目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4-037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市场传闻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先生于2024年2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志华先生立案。

  公司关注到有媒体报道,“记者以中小投资者身份致电ST贵人,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表示,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

  二、澄清及致歉声明

  公司今日发表的“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相关情况,应当以执法机关调查结果为准,公司不应擅自发表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当言论,误导投资者。

  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发表了引人误解的言论。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和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公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宣贯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4-039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3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志华、苏志强:

  2024年2月22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6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7号)。

  2024年2月23日,ST贵人在答复投资者致电时,称“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当晚,ST贵人发布澄清公告称,当日发表的上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志华、董事会秘书苏志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ST贵人、李志华、苏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我局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将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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