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子燕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与会董事一致推举公司董事马晓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540,92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8,42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42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49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0,92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8,42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2,49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746,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6,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16%;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992,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3%;反对9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92,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10%;反对9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746,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6,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16%;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宋雨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