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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21      证券简称:东岳硅材      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岳硅材”)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2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9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华联控股管理人。

  2023年10月23日,为了减少新华联控股司法重整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东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集团”)股权结构及日常经营的稳定性,东岳集团相关方与新华联控股相关方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东岳集团拟回购新华联控股的两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的东岳集团合计520,977,818股股份,约占东岳集团股本的23.12%,总对价人民币3,456,729,576元。东岳氟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氟硅集团”,东岳集团全资子公司)拟向新华联控股转让附属公司部分股权,总对价人民币3,456,729,576元,其中包括东岳硅材股份16,022.16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3.35%,转让价格1,539,729,576元,以上股份回购和股权转让事项是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23-075)。

  一、协议转让暨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东岳集团转发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100号之七》,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本院审查,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公司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通过。

  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二、终止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岳氟硅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将由57.75%下降为44.4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 受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影响,新华联控股受让的公司部分股权将作为重整资产被转让给其他方,公司股权结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在《股份回购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实施后,对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评估认定,以上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3、 《股权转让协议》需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权协议转让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4、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出让方未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东岳氟硅集团也不存在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5、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100号之七》。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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