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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西能源”)于2024年2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投资建设陕投商洛电厂二期2×660MW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建设陕投商洛电厂二期2×660MW机组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实施;同意公司向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112,133.60万元,用于陕投商洛电厂二期2×660MW机组项目建设,资本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逐步拨付;同意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83,455.86万元用于上述增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8,677.74万元用于上述增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2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全部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暨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发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使用首发超募资金83,455.86万元用于陕投商洛电厂二期2×660MW机组项目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西能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7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60元,共计募集资金7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455.8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4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公司、商洛发电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2024年2月27日,公司、商洛发电(“陕投商洛电厂二期2×660MW机组项目”实施主体)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商洛发电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11701012900798868,截止2024年2月27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陕投商洛电厂二期2×660MW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二)协议其他主要内容

  1、甲方、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西部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泽由,西部证券保荐代表人滕晶、张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形式审核。

  5、商洛发电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协议要求向甲方、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西部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西部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西部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当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商洛发电、开户银行、中信证券、西部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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