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2月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1亿元(含)且不超过2亿元(含),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92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8)。
二、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4,82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成交最低每股价格为2.79元,成交最高每股价格为2.98元,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03,295.64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股份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4-011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薛跃女士出具的《关于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情况说明》,获悉薛跃女士配偶秦亦鸣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秦亦鸣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秦亦鸣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秦亦鸣先生的上述交易收益为725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价-买入价)×卖出股数=725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秦亦鸣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薛跃女士及其配偶秦亦鸣先生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薛跃女士配偶秦亦鸣先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725元。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秦亦鸣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所导致的违规操作;秦亦鸣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薛跃女士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秦亦鸣先生在交易期间未征询薛跃女士意见(且薛跃女士未向秦亦鸣先生告知公司经营信息、未给予投资建议),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薛跃女士及配偶秦亦鸣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表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三)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鉴,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将进一步加强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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