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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2,033,12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2,033,12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日。因2024年3月31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4年4月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3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股,并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396,14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3,603,85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2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2,033,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0207%。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72,033,12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3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徐辉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梁燕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 公司股东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若邻、郑文贤、陈志、童翠香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利利、王法庭、凌敏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梁玲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恒兵、刘正宇、梁成、闫海燕、汪海林、王光应、周冠辰、张敬华、邓祖磊、韩美林、卫勇、吴肖、史蓉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核心技术人员王光应、周冠辰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3、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元琛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 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元琛科技 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元琛科技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2,033,12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0207%。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日,因2024年3月31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4年4月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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