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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参股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未”)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上述决议,上海汉未及公司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晶光电”)、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南康达”)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数据未包含彩晶光电资产池担保额度,截至目前,彩晶光电暂未使用资产池额度。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担保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2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实现,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8,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间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06,2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2.0191%;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63,872.92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5947%。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

  2、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的《保证合同》;

  3、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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