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4-018
转债代码:113024 转债简称:核建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4月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4月8日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核建”)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发行的299,62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4月8日支付自2023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核建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024。
(四)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99,625万元。
(六)发行数量:2,996.25万张(299.625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4月8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2019年4月8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9.93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9.20元/股。
7.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4月1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19年10月14日至2025年4月7日。
8.信用评级:AAA。
9.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原“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九)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4月8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4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核建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4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含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80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中核科创园
联系电话:021-31858860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10-8393977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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