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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128号兆驰集团大厦B座5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2,857,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45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529,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5,328,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55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171,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3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8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990,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0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1,18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739%;反对41,671,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2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99,6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5.6093%;反对41,671,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4.39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2,855,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168,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1%;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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