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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020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0日15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机关2号楼2楼东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0日

  至2024年5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2024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9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部(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二)通讯方式登记

  1、登记方式: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传真方式登记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00—17:00;信函方式登记时间(以到达本地邮戳日为准)不晚于2024年5月9日17:00。

  (三)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上海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上海股票帐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

  六、 其他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2、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方式

  电话:0398—5888908

  传真:0398—5897007

  邮编:472300

  联系人:李玉飞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19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的董事10名,董事杜青炎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春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关于召开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30日。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4-020号)。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21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021.9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和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3-012号)。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1512.26248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42号《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青海省高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上诉基本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峻义海及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赔偿恢复工程费用36279.5万元,补偿性恢复费用36744.6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节服务26841.2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给2528.1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230.4万元,鉴定评估费用90万元,律师费308.1万元,以上合计103021.9万元”;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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