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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巴陵石化化肥事业部西门)公司212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祝恩福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357,094,9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3,856,5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93,238,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5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4,572,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4,561,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87%。

  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56,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1%;反对4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2%;弃权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3,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005%;反对4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05%;弃权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89%。

  2、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4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834%;反对4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9%;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7%。

  3、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49,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4%;反对4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1%;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7,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649%;反对4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67%;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3%。

  4、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28,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3%;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5,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925%;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1%;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83%。

  5、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21,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3%;反对4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8%;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372%;反对4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56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2%。

  6、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40,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7%;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593%;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1%;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70,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2%;反对40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242%;反对40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43%;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5%。

  8、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40,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7%;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593%;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1%;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5%。

  9、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4年度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94,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26%;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6%;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593%;反对4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1%;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5%。

  回避表决情况:

  浩讯科技有限公司、祝恩福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529,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7%;反对5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4%;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6,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38%;反对5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60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2%。

  1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76,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7%;反对4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2%;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3,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380%;反对4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05%;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南文昌凯美特航天气体有限公司实施特燃特气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92,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73%;反对3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6%;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967%;反对3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18%;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5%。

  13、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487,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0%;反对59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1%;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5,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239%;反对59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699%;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2%。

  14、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71,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反对40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395%;反对40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43%;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2%。

  15、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685,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4%;反对3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7%;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2,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457%;反对39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80%;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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