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格林泓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格林泓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格林泓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基本信息
二、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目前本基金项下仅存在格林基金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且基金存续规模较小,故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一致协商同意并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4月22日。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款“《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但因目前格林基金为唯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认为可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财产清算
1、自2024年4月23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和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办理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和转出)等业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站:www.china-greenfund.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1000-501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格林港股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3)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至50万份(含)。
3、 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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