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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25         证券简称:常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4-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镇江新区青龙山路3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总经理孙秋新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非独立董事雷树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杰先生出席;财务总监胡建平先生、副总经理严大景先生、副总经理孙白新先生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董事长、总经理孙秋新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议案名称:非独立董事金连琴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议案名称: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孙杰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4议案名称: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雷树敏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5议案名称:独立董事郭正龙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6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孔宪根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7议案名称:独立董事薛德四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监事会主席吴玮娟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议案名称:职工代表监事赵峻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3议案名称:监事何芳菲薪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5、7、9、1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7涉及关联股东孙秋新、金连琴、孙杰、雷树敏已针对相关子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秦桂森、黄靖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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